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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现行土地权利制度批判(2005年11月10日)

来源:云南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4   阅读量:


同学们:

  很高兴到政法大学来给同学们作讲座。但是,刚开始介绍三位来宾老师的时候,我觉着你们有些偏心,给我们两个来宾介绍的时候,你们的掌声就不怎么热烈,而给你们自己的龙老师介绍的时候,鼓掌就特别的热烈。这就是因为龙老师是你们中国政法大学的老师,是你们自己的老师嘛,而龙老师又是你们的帅哥老师嘛!(众笑)但是我比较委屈,因为我也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人啊!我是政法大学进修学院第二届的毕业生,我们那一届叫做地级领导干部的培训班,我是那里的毕业生,因此我们也是校友嘛!干吗偏心呢?所以你们应该向我偏一点啊!(笑)开玩笑的啊!(众鼓掌)

  今天说农村土地权利的问题,应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题目要说起来,其实大家心中肯定都有自己的一本帐。从农村来的同学肯定都知道自己在农村生活时的情况,了解这个土地的情况。我觉得农村土地问题应该从这三个方面来说。

  第一个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是个什么样的过程。我仔细想想,大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用革命的手段把土地从地主那里夺过来。那是一种掠夺式的,把地主打跑,然后把他的土地拿过来,分给农民。这是第一次解决农村土地的过程。我觉得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小说描写了这个过程,小说说这个村是比较平稳的,地主和农民的关系不敢说和谐,但确实是比较不错的那样一种关系。那么土改工作队去了以后,要斗地主、分田地,但是农民给分地谁都不敢要。说凭什么呀,都是人家的地,我们怎么能要啊。到后来,工作组领了他们到别的村庄去参观,看到别人怎么斗地主,怎么分土地,就学会了。原来党真的是要分土地的,这样才敢要分来的土地。我认识到一个问题,那就是革命是不讲权利的,是不讲规则的。那么我们今天现在正在制定物权法,这就是稳定我们的权利制度。不准许别人再来掠夺了。是不是这个意思?就是我们的革命成功了,权利到手了,就不再让别人来掠夺了,大概就是这个意思。我们用革命的手段从地主手中夺过来分给农民,变成真正的土地私有制。这个土地私有制其实有点像太平天国那个时期的思想,这是第一个阶段。

  那么到第二个阶段,就是互助组、合作社、公社化的阶段,发现过了几年之后,有的人卖地啊,过不下去了呀。因此有人认识到,农民会不会因为私有制就变成两极分化,穷的穷死,富的富死,重新出现剥削的问题,出现新的地主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中国历史上,起义都是从什么地方起的?都是农村的啊!中国党革命怎么成功的呀?农村包围城市啊!所以这个问题很严重,所以,在这个时候马上就开始了互助组,接着就是合作社,再后来就是一大二公,办人民公社化。这个时候,就把分给农民私有的土地完全变成公有,就是集体所有。但是可以看一看,这个第二阶段从土地的公有开始,从小的公有到大的公有,最后到人民公社这样一个情况,这样一个情况大概是1959年完成的,从56年开始到59年完成。发展发展,一直发展到文化大革命,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出了个什么样的问题啊?农村变得一塌糊涂,大家吃没有吃,喝没有喝。对于这个情况我有发言权啊,因为我当知识青年的时候在农村也呆过一年。插队的时候在农村,看到农民就是那个样子。那么公有的一个土地制度变成什么样的一个制度了呢?大家都在吃大锅饭,去干活去计分,去计多少对我一个样,最后一分的时候,分得少每个人都抱怨。我在农村干了整整一年的工作,结果分了多少呢?最后我去当兵时,队长给了我50斤水稻,给我40块钱,还高于他们农民年终分的数额。因为那个时候我很优秀,我是知识青年的先进分子,一心一意为农民办事,所有的农民都欢迎我。为什么呢?因为我觉得我对农民很理解。我也给农民分过自留地,分地的时候,我想办法给农民多算一点,所以所有的农民都很拥护我,这就是第二个阶段。第二个阶段土地的问题被证明是彻底失败的。为什么呢?因为公有的土地制度超越了现实的觉悟,超越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大锅饭,大家干活没有一个是正经干。对此,我们每一个人都看的清清楚楚的。大家可以想一想,那个时候土地比现在多,那时候农民供养的城里人比现在少,但那时候粮食怎么都不够吃。今天土地少了,城里的人多了,但我们粮食吃不了了。为什么?人民公社化和公有制不能鼓励农民的积极性。我们说物权法有一个基本的精神就是做到权利界限的清晰。要有明确的权利界限,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这时候,你的是你的权利,你再创造的财富还是你的财富。那么就会鼓励你自己去越来越努力的赚钱,努力的去创造财富,自己就富起来了。假如有这样一个情况,我创造的财富大家分,我创造的东西归于别人,你想想你还有没有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没有!中国农村土地的集体化就是这样一个问题。

  所以看到这个问题后,我们的小平同志为农民肯定了承包制度,这就进入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这个阶段采用承包土地的方法,就是大家约定这部分土地归你自己用,你自己来生产,你自己来决定,你打了粮食后来给村里多少,给国家多少,剩下的自己留着。大家看到1978年、1979年那个时候,农村一下子就开始焕发了青春,就从大锅饭一下子变成小锅饭以后,形势立刻就改变了。但是在这第三个阶段中,土地制度的优越性其实维持的时间也不是很长,原因就是因为集体的土地需要有人支配,支配的人就是村长,就是领导,因此村长开始利用权力,在土地承包上作弊,舞弊,做手脚。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差不多就是村长所有制了。村长我说这么着就这么着,说那么着就那么着,你和我打一架我就可以把分给你的土地拿回来承包给别人。最好的土地他可以分给他的朋友和亲戚。原因就是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债权性质权利,这样的权利是有问题的。所以过了几年以后,承包经营就没有那个活力了。

  正因为如此,我们农村的土地制度就开始进入第四个阶段,从《土地承包法》开始,要把承包经营权变成一个物权。这个权利是一个物权就好啦,农民就可以好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这个财富,想这么着就怎么着,为自己创造财富。

  但是,直到今天,就包括我们《物权法》所要做的工作,也没有从根本上来解决这个问题。尽管立法者想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物权,就像刚才所讲的那样,那个权利像物权吗?它不是一个完全的物权!要给它这样、那样的限制,所有的权利都限制,还是一个完整的物权吗?就像刚才其他老师讲的那样,农民的土地被政府征用,政府就给你几万元;但是政府卖给商人,一亩地就要卖到一百万,甚至还多。政府就这么一倒手,自己就赚了95万。开发商然后再拿土地去抵押,又可以拿多少钱,又可以赚多少钱?为什么农民自己的土地,就只能卖几万元,而九十几万就要给政府,其他的那些要给商人呢?说的狠一点,就是坑害农民,农民就得到那么一点点。要解决农民问题,要尊重农民,要给农民真正的权利,就要来实的,来真的,而不是自己拿95万,只给农民拿5万!

  我分析,从40年代后期到现在今天这段历史中,农民的土地问题大概就是经历了这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把它总结起来,一句话就可以概括:不成功!真的不成功。

  第二个问题,我想说我们农村土地问题的权利现状,包括现在的《物权法》起草的时候写的是什么东西。我前几天在香港的城市大学给学习中国法的研究生班考试,我出了一个题目,我怕他们不会答,就说:“先给你们写个提纲,你们按提纲来答。”香港人不懂内地农村土地权利,不了解中国农村土地权利现状。就是这样,都给了他们详细的提纲了,最后还是有四个人不及格。我说这个话的意思是什么呢?我们大陆边境以外的人很难理解中国农村的土地权利,不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奇怪的制度。

  那么,这种土地制度现在就要在我们的《物权法》当中进行规定。要规定权利问题有以下几点:一个是所有权问题,即整个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是公有制这样一个权利。在这个权利之下还有几个权利,有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我们现在所要说的把它变成一个物权,《物权法》当中用益物权的第一个权利就是规定了这个权利,这是第二个权利。第三个权利就是农村乡镇企业用地的权利,这个是放在建设用地权的那一章里规定的。第四个是就是宅基地使用权。现在农村的土地权利,就是这么四种权利。综合来说,在公有制的一个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这样一个现状下,包括下面的这三个权利。现在这些权利都是物权,一个所有权,三个用益权。在这三个权利中有两个是地上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属于地上权利性质,另外还有一个权利就是承包经营权。我曾经写过文章说现在的承包经营权什么都不像,是一个四不像的权利,后来我说,有点像过去说的那一种“永佃权”,后来有人写文章说我使用“永佃权”这个概念有点想恢复地主的剥削和统治!(笑)是呀,土地经营权怎么叫永佃权呢?把地主的土地租过来种才叫永佃权呢!但是我说有点像,又不是说是。可是,你们想想,土地是集体的,这一部分我又拿来种,每年还要交多少、多少,你说和那个佃农有什么区别呢?两者是差不多的。我提出这个观点后很多人都反对我,后来我也说这确确实实不是永佃权,不是租地主的土地来种。那么,这就形成了一个特别奇怪的现象,我自己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我是一个成员嘛,我在租我自己的土地来种,谁能讲出这种道理来吗?刚才说这种权利差不多相当于一种成员权,德国人也和我们这么说,说你们的农村最好叫合作社,叫成员权好像也可以,总比你们叫它土地承包经营权好,我们都听不懂你们这是个什么权利。

  那么,这四个权利当中,根子是在集体所有权,我们今天可以说城里的集体所有权基本上差不多消灭光了,但它还有一点点。而在农村则是普遍的。正是因为我们必须要承认这样一个普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然后才出现了这三个不伦不类的权利。这三个权利无论哪一个都是不伦不类的。我们现在都赋予它们一个物权的性质,但它们哪一个也不是完完全全的物权。集体所有等于村长所有,那么剩下的,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呀,算个什么权利啊?不清楚它是个什么权利,是一个什么都不像的权利。另外那两个地上权也不敢说是完全的地上权,还是有各种各样的限制,你不准转让,不准怎么怎么样。后来我们说实在不行我们可以设典权嘛,物权法上写个典权,然后农民不可以卖房,那我典房行不行啊,不让卖地那我典地行不行啊?写了三回了,最后还是把那个典权拿掉了。就是不想让它出现。所以我们现在农村土地的四个权利加到一起,都不是一个完整的权利,都不是一个很好的物权。

  我把刚才的这两个题目联起来说,前面说我们用四个阶段五十多年的时间来建立农村土地权利的制度,是不成功的。那么到我们现状,还是想在现有的基础上修修补补,想让它能做得更好。其实,这个权利组合已经没有办法把农村改造成一个现代化的农村,让全体农民都过上好日子。我觉得做不到,就这些限制就做不到。你想想,如果农民我自己享有土地的权利,现在我种地就种地,我不种地时,比如说一亩地我能卖一百万,卖了一百万,家里多少年都够用了,是不是?

  所以尽管现在的设计并不是根本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接下来我就想说说第三个题目,我们看看它的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我觉得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农村土地公有制并不完全与农村现实能够相适应,不搭配。我们在讨论物权法的过程中,很多人都提出来还要不要维持这个集体公有制。提出这个问题最根本的是针对农村土地的这个体制。在起草《物权法》写所有权的时候,我们有一个很激烈的争论,那是说很多人都坚持不要写三个所有权,不要写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不要去这样说,就说动产的所有权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弱化这三种所有权体制的界限。后来有的比较聪明的人说,提这个意见没有用,如果搞了五十多年,最后连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都没有了,你们搞民法的人到底想干什么?(众大笑)这种情况说明农村土地权利的基础不是好的,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在这个不好的基础上要一点点来修补它,让他变好。我想是不是可以用那样的话说,就是说,是想改良而不是改革。农村土地权利的这样一个不好的基础,想修修补补,同时又不想把它修补得太好,修补得承包经营权把它变成完全物权,爱怎么卖怎么卖,不准你去干涉,还不准你抵押,然后房子问题、宅基地问题给你更多的限制,房子你要不住就等着它荒了。这种方法其实就是想要限制农民的身份,限制农民的发展。特别重要的就是,这是在严重侵害农民的权利,就像刚才说的情况那样,当国家要用你这个地的时候,我给你少少的补助,只给三年的补偿,然后呢?大头就全部给国家拿去了。所以江平老师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说法,就是要区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如果公共利益要用的话,那我们每个人都有利益在里面,做出牺牲也是可以的。但是所谓的“国家利益”是个非常弹性的概念。江老师说过一句话,说当年希特勒发动战争的时候也讲的是“国家利益”啊!我们可以随便编一个说要把这个地征过来做商场,这也叫国家利益!这是什么“国家利益”啊?这完全是他们的商业利益嘛!但是往往就是用这种商业利益冒充国家利益,将农民的土地攫到自己手里,国家赚一部分,开发商赚一部分,所以最后牺牲的都是农民。我们说城市化道路最好的道路是让农民把地卖了去当城里人行不行?你不能卖,你宁可把这个地荒了再进城去打工,因为你是农民,你永远改变不了这个身份。在城里干活,人家一个月可以赚3000块,你只配赚800块,是不是?还有更突出的问题,比如说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制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的结果,城里人死了,赔偿是农民的五倍,换句话说,中国农民的命是城市人的五分之一,那就是说他仅仅有20%的人格。我这说一点都不夸张。因为在总体上我们是歧视农民的。我说所有的问题根源在哪呢?所有的问题都基于一点:我们对农民是打入另册的。我们天天喊要缩小剪刀差,喊了50年,剪刀差越来越大,这可以完整地、形象地体现在农民土地的权利上。

  我想最后做一个概括的结论:现在《物权法》规定的办法不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根本办法,必须寻求一个更好的新办法。

  好!谢谢各位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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