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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三章(2)

来源:云南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 点击数:

三、新法概要

  (一)公司设立问题

  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完成的结果,意味着公司已经取得法人资格。

  (1)公司成立,因设立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直接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承受;

  (2)公司设立失败,由设立人对设立时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法人资格尚未确立,设立人的财产与公司财产尚未分离。

  1、公司设立的立法例

  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定设立条件,便可申请登记成立公司,无须行政机关审批,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准则主义,部分因行业特殊性等原因采取核准主义

  核准主义既要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还须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又称审批制,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而公开发行股票,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证监机构的核准文件。三资企业的设立采取核准主义

  2、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有限与股份均可采取。

  募集设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一般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注意领会

  ①有限公司由1-50个股东出资设立

  ②设立股份公司,应有2-200个发起人,且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公司设立程序:

  (1)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①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③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不需登记

  ④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⑤必须如实在公司名称中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⑥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发起人或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其为6个月;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并签章

  ②缴纳出资并验资

  ③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①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②认购: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③缴纳出资并验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或监事会

  ④发起人应在验资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⑤由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①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②认购: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的股份;制作招股说明书

  ③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④向证监机构申请募股

  ⑤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开幕股

  ⑥缴纳出资并验资,发起人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⑦创立大会通过章程、选举组成董事会、监事会

  ⑧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注意领会

  (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见上六)

  (2)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④行政责任:发起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处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额5%-10%的罚款

  (3)一人有限公司

  ①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个有限公司;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二)公司章程

  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具有自治性、真实性、公开性和法定性。

  1、公司章程的订立

  有限公司由股东共同制订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一人有限公司由股东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资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资机构批准

  股份公司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2、公司章程的修改

  章程修改与公司的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同属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能通过,具体而言:

  有限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效力(越权经营问题)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3)股东通过制订公司章程来限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同时也常在章程中限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如规定超过50万元的合同董事长不能单独签订,须经股东会批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法代超越章程所定权限合同的效力应如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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