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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云南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复习资料三

来源:云南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2-02-10   阅读量:

云南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复习资料三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1)关于发价

A.发价的含义: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盘”。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B.发价的构成:“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可见一项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亦即发价人与被发价人之间将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允承担卖方或买方的全部义务。

C.发价的效力:发价于到达发价人时生效。

D.发价的撤回和撤销: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间,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便发价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以撤回。但如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发价不得撤销: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二、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依赖行事。

(2)关于接受

A.接受的含义: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意思,有时也以某种行为来表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B.接受的效力: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是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这便是接受的效力。

C.逾期的接受: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是为逾期的接受,亦即迟到的接受。前已提及,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其一为倘若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成书面通知被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接受即为有效,可以订立合同,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另一为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从而不能因该接受而订立合同。

(4)“第三方要求”问题

所谓“第三方要求”的问题,也就是权利担保问题。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说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贸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种类型的服务提供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具有长期性。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三、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主要体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

第二,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

第三,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

第四,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第二节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一、GATS的法律体系

GATS的法律体系由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和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四个部分所构成。

GATS的正文包括前言及6个部分共29个条款。

(一)GATS的正文

第一部分:协定的适用范围和服务贸易的定义;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

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及机密信息的***、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国内法规、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移、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补贴等内容。这些内容构成协定的核心部分。

第三部分:具体承诺;

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包括具体承诺的谈判、具体承诺减让表和减让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机构条款;

主要规定了磋商、争端解决和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规定了成员方可拒绝给予协定项下利益的若干情况,对协议中的关键词语下了定义,指出附件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二)GATS的附件

GATS的附件是协定的组成部分。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三)成员方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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